老太术后失明致8级伤残 铁证告医院获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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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汤某术后失明,意外发现一次住院竟有两份不同的出院小结,索要赔偿获得法院支持。4月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某医院赔偿汤某损失的75%,共计11.12万元。
青光眼患者汤某因右眼视力模糊,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征求其同意后,对右眼进行手术治疗,然而,术后右眼不幸失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为此,汤某多次与医院交涉,并经当地医患调处中心协调,因双方就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和赔偿数额存在严重分歧,没有结果。汤某决定打官司,到医院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却意外发现医院档案中的出院小结,与其出院时获得的出院小结,在病灶、体温、心率、血压、眼压等十多处描述不一致。
汤某于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5万元。医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因医院提供的病历档案真实性得不到确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同一医疗行为,出现两份不同的出院小结,致使原告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档案真实性不能确认,导致鉴定机构难以作出医疗过错鉴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法院针对原告汤某在2006年就已确诊患左、右眼闭角型青光眼,在多家医院就诊均未痊愈的事实,认为其自身的病史、症状不能排除失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判决汤某自行承担损失25%,某医院赔偿汤某损失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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