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过程出过错 胎儿夭折产妇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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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30岁的孕妇李莉(化名)在医院待产时,接生时发生胎儿死亡,李莉也不幸成为植物人。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涉案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令医院赔偿李莉近70万元。
产妇家属索赔600万
2011年7月20日14时,即将临盆的李莉满怀欣喜入住凤岗某医院妇产科,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次日0时,李莉出现生产征兆,到凌晨4时15分许,已经上产床接受接生的李莉突然出现烦躁,气急,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症状,医院立即紧急抢救。5分钟后,李莉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紧急状况,直至4时43分才又恢复自主呼吸。
当天6时27分,接生医生用胎吸助产娩出一死男婴,重4.3kg。7时40分,为挽救李莉生命,医院实施子宫全切除手术,术后李莉仍意识不清,有自主呼吸,转ICU进一步抢救。之后,李莉先后分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南方医院、广州武警部队总医院救治,却仍然无法苏醒。
后经司法鉴定,李莉处于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看到妻子“永睡不醒”,李莉的丈夫伤心欲绝,将涉案的凤岗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后续医疗费270万元、后续护理费约14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等各项赔偿共计600万元。
鉴定认为诊疗过程存过错
庭审期间,双方对案件的责任情况各执一词。李莉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处置不当、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对李莉昏迷、胎儿死亡的结果具有主观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方面则坚称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已尽力救治,李莉的植物状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双方的巨大分歧,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在产妇宫缩乏力时使用缩宫素符合医学规定,但同时存在缩宫素导致宫缩过强引起羊水栓塞的风险。
鉴定意见认为,羊水栓塞是产科极为严重的并发症,发生是不可预测的,是引起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医院助产士对宫缩乏力观察记录不规范,李莉曾生育过巨大儿,医院估计胎儿体重有误,助理医师在羊水栓塞抢救过程中独立医嘱,无上级医师签名,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排除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令:医院承担七成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助产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李莉生产巨大儿的可能性估计不足,未尽到预见义务。助理医师在羊水栓塞抢救过程中违反规定独自下医嘱。在分娩记录中记载使用了缩宫素,却没有在其他病历资料中记载缩宫素的使用情况,存在遗漏记录的过失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院过错与李莉的植物状态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医院存有过错,推定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与李莉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羊水栓塞并发症死亡率高达80%以上,是目前临床上难以防范或避免的分娩并发症,医院在李莉发生羊水栓塞后做到及时、恰当抢救,已经尽全力挽回生命。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认定医院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令医院赔偿李莉近70万元。
法官说法:医院在医疗侵害官司中负举证责任
审理此案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邓法官建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院应当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存在医疗过错,还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为存在过错或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医院应如实、准确填写病历资料、加强医护人员管理、规范诊疗护理行为,防范医疗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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