贻误时机引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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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因医院未能对摔伤患者及时诊断,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患者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的损失合计6821.56元,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案件基本情况
去年4月初,原告张某在骑车的时候不慎摔倒,指右胳膊肘受伤,随后到被告医院就医诊治。医院对张某进行排片诊断后,表示右关节及周围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后诊断为右肘关节挫伤,并开处方让张某自行购药回家。张某回家后感觉疼痛难忍,两天后再次去该医院诊治仍被告知没事,
医院让张某回家休息几天再来。张某回家后发现右胳膊不消肿且已变形,再次去该医院就医排片,经医院会诊后确诊为右肘关节骨折,两天后医院给原告做了手术。
多方观点
患者
患者作为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首次排片的时候,原告的胳膊已经发生骨折情况,但是医院并未诊治出来,二次诊治也未显示骨折,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期,使原告在骨折近半个月后才得到正确的治疗,给原告造成二次伤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医院
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也并没有耽误原告的治疗时间。没有给原告造成伤害,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受伤是骑车所致,并不是医院直接造成,产生的各项费用均是原发疾病所致。医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同时对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医院将保留诉权。
医疗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在诊治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医疗过错对预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后续治疗费目前为理疗费用,约需5000.00元,如将来右侧肱骨发育受影响,应按实际发生情况确定下一步治疗所需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
被告医院所存在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预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对该部分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反诉,不予审理。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延误11天才做出正确诊断,应为误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张某的损失合计6821.56元,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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